首页 > 说案 > 警示案例

明知故犯,2人被拘!“黑飞”必惩处,警方再提示——

本站发表时间:[2026-09-02] 来源:正警事儿 作者:
《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》
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
新规施行以来
“黑飞”情况仍有发生
再次提示全体市民朋友
规定第四条第一款:
本市行政区域全域
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
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室外飞行活动
均需提出申请
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

 

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
现公布近期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
希望大家引以为戒
  案例一:

  近日,延庆警方在工作中发现,辖区某村庄附近有一架无人机疑似“黑飞”。民警迅速到场处置,将涉嫌“黑飞”人员虞某查获。

  经查,虞某为开机试飞,在明知北京市无人机管制政策的情况下,未经空管部门审批,擅自施放无人机。其“黑飞”地点周边,有无人机管制政策提示。公安机关依据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对其予以行政拘留、没收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  案例二: 

  近日,怀柔警方在工作中发现,辖区某景点附近有一架无人机疑似“黑飞”。民警迅速到场处置,将涉嫌“黑飞”人员郑某某查获。

  经查,郑某某为拍摄风景,在明知北京市无人机管制政策的情况下,未经空管部门审批,擅自施放无人机。其“黑飞”地点周边,有无人机管制政策提示。公安机关依据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对其予以行政拘留、没收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  普法课堂
  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经批准操控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,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,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,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《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二款: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,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,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违规“黑飞”情节较重的,将面临拘留处罚:

北京警方将持续加大对“黑飞”等
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
请广大市民群众和在京单位
自觉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规定
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
警民携手共同守护首都空中安全


[供稿单位:]   [责任编辑:马剑]